2007年4月11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十版:法眼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死刑权上收背景下的刑事司法观
陈有西

  司法部律师公证司司长宫晓冰在最近的一次讲话中说:最高法院有关领导提出,刑事审判和刑事辩护都要更新观念,法院要改变“两个基本”的旧观念,律师则要改变“不要纠缠细枝末节”的旧观念,而要大家都认真起来,共同提高刑事司法的质量。法官办错案的要追究,律师应该辩护、应该发现的问题不去发现不去辩护,应当追究律师的责任,直至吊销执照。宫晓冰说他是非常赞同最高法院领导的这一要求的。
  所谓“两个基本”,是指法院审判刑事案件,只要做到“基本事实清楚、基本证据确凿”,就可以定案下判,而不要对所有的疑问全部查明。相应的,对于刑事辩护律师的要求,就是“要看大局,看形势的需要,辩护中抓主要问题,不要纠缠细枝末节的问题和证据”。这种指导思想,一直到现在仍然影响着法院的审判、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,也是律师辩护的一项基本原则。一些较真的律师,从细微证据中发现重大问题的律师,是不受欢迎的。在这样的刑事审判模式下,冤案容易产生。其基本的原因,就是没有对看似“细枝末节”的证据予以重视。
  今年1月,全国死刑案件一律收归最高法院核准。人权中的最重要的一环,即生命权的予夺,终于又回归到最高司法机关。死刑权的上收,无疑给最高法院增添了很大的压力。过去发生的错判错杀,一般的责任主体都是省一级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,最高法院作为最高审判机关是查处、纠正冤案的机关。现在,只要出现一个错杀,最高法院都是直接责任主体。最高法院的领导就是看出了这种严峻现实,才提出了大家都要高度重视刑事司法质量的问题。
  这样的一种背景,给中国律师办理刑事案件,既增加了压力,也带来了机遇。最高法院要最大力度防止出现错案,特别是不能出现错杀,除了不断加强法官的办案水平和责任心,最好的办法之一就是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,把庭审真正变成事实和证据的较量,把有利于被告人的每一个疑问都认真审查排除,真正把每个死刑案都办成铁案。这样,律师的作用就会充分展示出来。法官会从讨厌律师认真辩护,变为希望律师越认真越好。检察官也同样,在错案追究的背景下,也会希望自己公诉的案件不出现错案,把对立的立场,变成共同的立场,对抗越激烈,越可以防止出现错案;同时在对抗中逼近真相,共同把好案件质量关。
  死刑权上收的积极作用,正在司法实践中迅速呈现出来。现在我们重视的还只是死刑案件,因为死刑人命关天,又直接影响到最高法院的声誉和责任。其实,如果我们能够把这种新的刑事司法理念推广到所有的刑事审判中去,我国的刑事司法的质量就会进一步提高,司法的公平正义的目标就会更好地实现。
  (作者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、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主任、高级律师、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生导师。)